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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阶段,律师会见的权利内容并不相同
发布时间:2023-03-22 作者:admin 浏览:0

1、侦查期间

     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情况,了解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期限,有无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违法收集证据的行为。辩护律师认为不应对其进行刑事追究的,可以代理申诉,请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如果发现侦查人员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有权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有权代为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及人民法院审理阶段

    与侦查期间不一样的,律师可以核实有关证据,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材料,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证人、物证及证据线索;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如羁押期限、有无受到刑讯逼供、有无随案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

     必要时可以申请调查取证或者依法自行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若羁押期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若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有权代理控告。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可询问有无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及证据线索,依法为被告人进行“罪轻”或者“无罪”辩护。


     因此律师会见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方便律师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是律师履行辩护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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