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
2003年8月30日19时许,被害人王某见韩霖同丁某在“豪迈”网吧上网,王某认为丁某是自己的女友,即对韩产生不满,纠集宋、贾等四人到网吧找韩。王某先让其中二人进网吧叫韩出来,因韩不愿出来,王某又自己到网吧中拖扯韩,二人发生争执,后被网吧老板拉开。王某等人到网吧外等候韩,当韩、丁二人走出网吧时,王某即将韩拖到一旁,并朝韩踢了一脚。韩霖挣脱后向南跑,王某在后追赶,宋某、贾某等人也随后追赶。韩见王某追上,即持随身携带的匕首朝王挥舞,其中一刀刺中王某左颈部,致王某左侧颈动脉、静脉断裂,急性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韩于9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案件审理中,经双方协商,韩的父母自愿代韩向被害人王某的父母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行为防卫失时,不属于正当防卫,被告人韩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改判韩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裁判要旨】
面对被害人一方明显的不法侵害意图和已经实施的殴打等不法侵害行为,韩霖为免遭不法侵害的继续而逃脱,被害人等仍然群起追赶,可见被害人一方的不法侵害对韩霖的人身安全所造成的威胁并没有消除或停止,并可能进一步加重,对韩霖的不法侵害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因此,韩霖实施反击时,正值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的紧迫期间,其实施防卫行为是适时的。认为只有当韩霖在遭受被害人殴打的瞬间予以反击,方能满足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否则属于事后防卫的观点是不准确的。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569号]